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蔣懷忠、優美葳全球有限公司、王文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35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蔣懷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優美葳全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系爭支票(票號:BM0000000 )係優美葳全球有限公司所簽發,王文瑞個人並非發票人或背書人,故聲請人對王文瑞個人請求連帶給付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