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明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45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西北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鴻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