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錢東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4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代 理 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猪狩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玖元肆角貳分,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