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國烈、廖弘運、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黃博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60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廖弘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世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博達 一、債務人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付掛帳利息新臺幣捌佰貳拾肆萬玖仟陸佰玖拾肆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