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6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品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604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品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大德即福德汽車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相對人之姓名(名稱),並提出福德汽車商行之工商登記事項卡及莊大德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