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古豐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705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紘宇整合設計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