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韓蔚廷、哈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788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哈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采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葉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