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91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5、7號10樓及407巷22、24、26號10 樓及407巷22號10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涂察斯(Charles Toomey) 代 理 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伊婷有限公司、黃仁來、賴智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伊婷有限公司有無選任清算人,並提出該公司之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等備查資料。 二、請陳明對本件相對人賴智慧請求發支付命令之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