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91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5、7號10樓及407巷22、24、26號10 樓及407巷22號10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涂察斯(Charles Toomey) 代 理 人 成介之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伊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來 黃喟宜 黃鐘秀 賴智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仁來 賴智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肆佰叁拾壹萬零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