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張紅棗、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58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張紅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肆萬陸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其中(一)新臺幣叁佰叁拾貳萬柒仟貳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二)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三)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壹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四)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五)新臺幣伍仟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六)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伍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七)新臺幣叁佰肆拾貳萬柒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