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炳輝、劉憶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975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劉憶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力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胡玄亮、李明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幣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