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飛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國鎮即易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規費不得加入請求金額中)。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