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39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曉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世仁 沈康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壹萬貳仟伍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