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72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恩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勝發 許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零玖萬貳仟叁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