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58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伍必霈、丁曉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陳以,本件係第三人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邀相對人伍必霈、丁曉隆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惟查民法第280 條本文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二、請陳明本件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陳明確實之聲明事項(若住所地不在本院轄區者,本院無管轄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