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2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釋明具體特定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應具體特定,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欄中,應分別表明每筆請求金額應給付之債務人各為何)。 四、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五、請釋明對相對人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依據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