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2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玉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未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補繳裁判費500 元、請提出相對人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請釋明具體特定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應具體特定,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欄中,應分別表明每筆請求金額應給付之債務人各為何)、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請釋明對相對人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依據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該裁定於100 年4 月2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