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13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訊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冠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子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幣別(按民法第202 條規定,以外國通用貨幣給付時,僅債務人得選擇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而債權人並無此一權利)。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