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64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李國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普羅醫療儀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梁景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蘇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伍萬柒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