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559號聲 請 人 智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人姓名」記載欄,並重新提出該通知書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