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月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228號聲 請 人 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未載金額、發票日,為無效票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