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泰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張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276號聲 請 人 泰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銀行代收入傳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