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714號聲 請 人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 祥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