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2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龍力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2976號聲 請 人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力恆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人為「綠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11月16日提出之陳報狀所載「綠杏股份有限公司」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