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794號聲 請 人 孫于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附表: 100 年度司催字第79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 ├──┼────────┼──────┼─────────┼──────┼────┼──────┤ │001 │蔡明芬 │新店地區農會│18,400元 │100年3月15日│0000000 │3個月 │ ├──┼────────┼──────┼─────────┼──────┼────┼──────┤ │002 │復興四海豆漿大王│華泰商業銀行│ 2,660元 │100年3月30日│0000000 │4個月 │ │ │ │新店分行 │ │ │ │ │ └──┴────────┴──────┴─────────┴──────┴────┴──────┘ 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