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0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燈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0127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非訟代理人 張婉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太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肆仟元。 二、釋明請求事項。 三、釋明提示日期及利息起算日。 四、提出起息日之基準利率(即指標利率)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