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0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坤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0962號聲 請 人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坤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東升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榆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到期日。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