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177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廖弘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黃博達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民國97年5月1日起息日之基本放款利率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