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7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友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7157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念初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紀金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