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黃文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771號聲 請 人 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章 非訟代理人 徐巧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耿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