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燈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787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非訟代理人 林熙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各張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