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645號聲 請 人 田昌華 龍敏君 游欣蓉 蕭銓熙 汪川榮 張孟華 陳靜惠 陳宏昌 洪永川 王存慶 林碧珍 劉秀蓮 邱文亮 莊明德 黃清霖 新竹縣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王棍煌 吳惠松 曾文貞 相 對 人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中華民國 100年10月27日所為之100年度司聲字第1645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新竹縣臺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產業工會」應更正為「新竹縣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聲請人「新竹縣臺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產業工會」之全名應為「新竹縣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有新竹縣工會登記證書影本附卷可參,復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5日具狀聲請更正,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