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0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008號聲 請 人 蔡岳泰 相 對 人 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月華 相 對 人 楊健志 李鴻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中華民國 100年10月27日所為之100年度司聲字第2008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345號3樓」應更正為「相對人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65巷18號 」、「兼法定代理人林月華住同上」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林月華住臺北市大安區○○○路○段345號3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並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有聲請人民國(下同)101年3月5日民事聲請狀 在卷足憑,是上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