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030號聲 請 人 胡晴媛 相 對 人 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規 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其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全字第187號民事裁定而為提存之提存物,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