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DILIGENT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276號聲 請 人 DILIGENT . 法定代理人 劉明村LIU,M. 相 對 人 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雅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 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其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95年度訴字第416號民事判決而為提存之提存物,依上開 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應由南投地院管轄,而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