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加藤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56號聲 請 人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尹寧伶、于聿斐間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因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5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