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5號上 訴 人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忠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建字第15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玖拾陸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伍仟陸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