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周金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0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泰商意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7萬1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 萬71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