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1號原 告 三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訴訟代理人 劉秉恆 被 告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豪 訴訟代理人 蔡瑞榮 李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五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