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翼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37號上 訴 人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有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建字第33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謝淑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