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煌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區○○○○○000○○○○○00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10億1146萬4316元、美金1279萬5636元及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億9638萬2638元(美金部分以起訴時民國99年12月20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082折算新臺幣為3億8491萬8322元,3億8491萬8322元+10億114 6萬4316元=13億9638萬26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65萬72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