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號上 訴 人 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神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建字第8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3萬66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27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