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更㈠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傅清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更㈠字第2號上 訴 人 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清權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建更 ㈠字第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 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0萬679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