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21號原 告 美商達爾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RYAN J, .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陳初梅律師 湯舒涵梅律師 被 告 磐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 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參照)。又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 民事案件,係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另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非專屬管轄,然應優先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以符合設定智慧財產法院之目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 照)。是以,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應以無管轄權為由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經查,原告以其與被告簽有保密暨競業禁止協議書,被告卻遲未履行轉讓中華民國第M342673、M341240、M348287、M370765、D126827、D130297、D130296及M339501號等八件專利之義務,爰依前開協議書起訴請求被告將前開八件專利移轉登記為其所有,有卷附保密暨競業禁止協議、終止關係通知書、中華民國專利系統檢索節過、99年7月22日協議書、99 年8月2日點交切結書及兩造寄發之存證信函等件可憑。足徵本件訴訟係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智慧財產案件。且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雙方合意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則依上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參諸首開規定及說明,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