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31號原 告 陳幼芳 訴訟代理人 蕭珮郁律師 被 告 眭澔平 被 告 人類智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台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 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亦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眭澔平明知「柔情沙漠」等7首曲目,為 原告作曲之音樂著作,卻未取得原告事先授權同意,擅以製作人自居,將該等曲目翻拷為音樂光碟,附於被告人類智庫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版之「三毛最後一封信」乙書,充為銷售標的物之一部分,並以此吸引目光與買氣,大肆散布,是被告共同侵害原告之著作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台幣700萬元,復依同時第89條、第99條令被告將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暨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登載於蘋果日報第一版下半頁一日等語。 三、經查,原告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係屬著作權侵權爭議事件,依前開法條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所附之證據,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或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書證,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