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補字第9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靜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有部分債權之發生原因為投資失利及擔任億瑨實業有限公司之保證人,請聲請人具體敘明前開債權發生之原因事實為何?若有相關證據,請併為提出。 二、聲請人自陳目前工作地及住所地均係在臺北市,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為佐,惟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執行命令所載,聲請人所任職之詮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臺中市,二者間並不相符,聲請人應說明之。 三、請提出可證明聲請人薪資及財務收支之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另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曾擔任億行(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請聲請人說明該事業單位係何時設立及目前營業狀況為何,若有相關證據亦併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