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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41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41號

聲請人
陳國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國俊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配偶連秋英所經營佶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佶歐公司)之股東,佶歐公司營運初期損益尚能平衡,後因遇經濟不景氣,致佶歐公司虧損連連,需融資週轉,伊為使佶歐公司度過經營危機,乃擔任佶歐公司支票借款及消費借貸之連帶保證人,然佶歐公司仍無法轉虧為盈,終宣告倒閉,留下大筆債務,致伊連帶負債高達新臺幣(下同)6,177,260元,該債務已超過伊總資產甚多,實有必要依破產法之規定宣告破產,以保護伊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否則伊將愈加深陷鉅額債務之中,永難再有翻身及生存之餘地,為此聲請宣告准予伊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目前之資產有:㈠投資金額1,500,000元;㈡坐落在臺中市○區○○段85-8、85-234號、北區○○段7號,面積各689平方公尺、8平方公尺、1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各10000分之49之土地共3筆,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39號4樓之17之建物1幢,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土地、建物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卷第24-31頁、第44-49頁)。而上開房地之現值金額為220,160元(計算式:87,600元+104,470元+930元+27,160元=220,160元),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佐(見卷第23頁),總計聲請人資產總額為1,720,160元。又聲請人之負債情形,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債權人之陳報記載,計有如附表所示臺灣銀行忠孝分行等15位債權人存在,而聲請人自述之債權總額計6,177,260元,上情經本院函命各債權人就債權額表示意見後,查得聲請人債務總額為2,774,224元(未包含利息、違約金在內),堪認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其所負債務。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存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其債權人復有二人以上,且其資產尚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則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揆諸前揭說明,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債權人                        │聲請人陳報債權人之債權  │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均未│
│    │                              │(新臺幣)              │含利息、違約金)(新臺幣)│
├──┼───────────────┼────────────┼─────────────┤
│ 1  │臺灣銀行忠孝分行              │2,103,000元             │1,752,842元(房貸248,433元│
│    │                              │                        │、保證債務1,504,409元,卷 │
│    │                              │                        │第196-197頁)             │
├──┼───────────────┼────────────┼─────────────┤
│ 2  │國泰世華銀行                  │93,584元                │93,124元(卷第199頁)     │
├──┼───────────────┼────────────┼─────────────┤
│ 3  │花旗(臺灣)銀行              │277,686元               │273,348元(卷第212頁)    │
├──┼───────────────┼────────────┼─────────────┤
│ 4  │澳盛銀行                      │460,092元               │(未陳報)                │
├──┼───────────────┼────────────┼─────────────┤
│ 5  │渣打商業銀行                  │56,000元                │55,788元(未加計利息及違約│
│    │                              │                        │金,卷第136頁)           │
├──┼───────────────┼────────────┼─────────────┤
│ 6  │臺灣新光銀行                  │89,159元                │84,500元(卷第140頁)     │
├──┼───────────────┼────────────┼─────────────┤
│ 7  │遠東銀行                      │202,449元               │(未陳報)                │
├──┼───────────────┼────────────┼─────────────┤
│ 8  │永豐銀行                      │2,905元                 │(未陳報)                │
├──┼───────────────┼────────────┼─────────────┤
│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75,943元               │187,779元(卷第198頁)    │
├──┼───────────────┼────────────┼─────────────┤
│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55,442元               │(未陳報)                │
├──┼───────────────┼────────────┼─────────────┤
│ 11 │賴克皇即大亞當舖              │1,700,000元             │表示不求償(卷第138頁)   │
├──┼───────────────┼────────────┼─────────────┤
│ 12 │國光當舖                      │300,000元               │已清償(卷第139頁)       │
├──┼───────────────┼────────────┼─────────────┤
│ 13 │陳映辰                        │300,000元               │300,000元(卷第135頁)    │
├──┼───────────────┼────────────┼─────────────┤
│ 14 │陳慧芳                        │161,000元               │(未陳報)                │
├──┼───────────────┼────────────┼─────────────┤
│ 15 │勞工保險局                    │100,000元               │23,843元(卷第147頁)     │
├──┴───────────────┼────────────┼─────────────┤
│總        計                        │6,177,260元             │2,774,22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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