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41號聲 請 人 陳國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俊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配偶連秋英所經營佶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佶歐公司)之股東,佶歐公司營運初期損益尚能平衡,後因遇經濟不景氣,致佶歐公司虧損連連,需融資週轉,伊為使佶歐公司度過經營危機,乃擔任佶歐公司支票借款及消費借貸之連帶保證人,然佶歐公司仍無法轉虧為盈,終宣告倒閉,留下大筆債務,致伊連帶負債高達新臺幣(下同)6,177,260元,該債務已超過伊總資產甚多,實有必要依 破產法之規定宣告破產,以保護伊及債權人雙方之利益,否則伊將愈加深陷鉅額債務之中,永難再有翻身及生存之餘地,為此聲請宣告准予伊破產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目前之資產有:㈠投資金額1,500,000元;㈡ 坐落在臺中市○區○○段85-8、85-234號、北區○○段7號 ,面積各689平方公尺、8平方公尺、199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各10000分之49之土地共3筆,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39號4樓之17之建物1幢,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土地、建物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見卷第24-31頁、第44-49頁)。而上開房地之現值金額為220,160元(計算式:87,600元+104,470元+930元+27,160元=220,160元),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佐(見卷第23頁),總計聲請人資產總額為1,720,160元。又聲請人之負債情形,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及 債權人之陳報記載,計有如附表所示臺灣銀行忠孝分行等15位債權人存在,而聲請人自述之債權總額計6,177,260元, 上情經本院函命各債權人就債權額表示意見後,查得聲請人債務總額為2,774,224元(未包含利息、違約金在內),堪 認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其所負債務。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存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其債權人復有二人以上,且其資產尚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則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揆諸前揭說明,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 │編號│債權人 │聲請人陳報債權人之債權 │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均未│ │ │ │(新臺幣) │含利息、違約金)(新臺幣)│ ├──┼───────────────┼────────────┼─────────────┤ │ 1 │臺灣銀行忠孝分行 │2,103,000元 │1,752,842元(房貸248,433元│ │ │ │ │、保證債務1,504,409元,卷 │ │ │ │ │第196-197頁) │ ├──┼───────────────┼────────────┼─────────────┤ │ 2 │國泰世華銀行 │93,584元 │93,124元(卷第199頁) │ ├──┼───────────────┼────────────┼─────────────┤ │ 3 │花旗(臺灣)銀行 │277,686元 │273,348元(卷第212頁) │ ├──┼───────────────┼────────────┼─────────────┤ │ 4 │澳盛銀行 │460,092元 │(未陳報) │ ├──┼───────────────┼────────────┼─────────────┤ │ 5 │渣打商業銀行 │56,000元 │55,788元(未加計利息及違約│ │ │ │ │金,卷第136頁) │ ├──┼───────────────┼────────────┼─────────────┤ │ 6 │臺灣新光銀行 │89,159元 │84,500元(卷第140頁) │ ├──┼───────────────┼────────────┼─────────────┤ │ 7 │遠東銀行 │202,449元 │(未陳報) │ ├──┼───────────────┼────────────┼─────────────┤ │ 8 │永豐銀行 │2,905元 │(未陳報) │ ├──┼───────────────┼────────────┼─────────────┤ │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75,943元 │187,779元(卷第198頁) │ ├──┼───────────────┼────────────┼─────────────┤ │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55,442元 │(未陳報) │ ├──┼───────────────┼────────────┼─────────────┤ │ 11 │賴克皇即大亞當舖 │1,700,000元 │表示不求償(卷第138頁) │ ├──┼───────────────┼────────────┼─────────────┤ │ 12 │國光當舖 │300,000元 │已清償(卷第139頁) │ ├──┼───────────────┼────────────┼─────────────┤ │ 13 │陳映辰 │300,000元 │300,000元(卷第135頁) │ ├──┼───────────────┼────────────┼─────────────┤ │ 14 │陳慧芳 │161,000元 │(未陳報) │ ├──┼───────────────┼────────────┼─────────────┤ │ 15 │勞工保險局 │100,000元 │23,843元(卷第147頁) │ ├──┴───────────────┼────────────┼─────────────┤ │總 計 │6,177,260元 │2,774,22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