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82號原 告 陳悅美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名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