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5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蘭馨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陸仟叁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