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甘錦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87號上 訴 人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錦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瑜薏即宏誠企業行、歐美治即揚誠企業行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肆仟零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巫玉媛